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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龄津贴审核确认程序,确保高龄津贴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高龄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发放的,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津贴,包括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和普惠高龄津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

《管理办法》提出,高龄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城市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450元;80—89周岁农村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270元;90周岁及以上城乡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可同时享受普惠高龄津贴,不得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

《管理办法》明确,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条件的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宁夏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普惠高龄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系统确定的新增发放数据,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进行信息核实登记。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自审批完成当月起纳入发放范围,普惠高龄津贴自老年人符合发放条件当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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