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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

京民发〔2025〕51号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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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聚焦失能失智老人照护需求,从建筑设施到人员配置全面升级。护理型床位将实现集中布局、智能监测、无障碍通行,配备专业医护与康复资源,打造安全、舒适、高效的专业照护环境,让每一位长者都能享有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工作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老老人”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制定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所属养老机构规范设置护理型床位,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和监测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

一、定义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养老机构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及相应服务能力。

二、养老机构要求

(一)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养老机构建筑设计与设施要求,取得消防验收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宜内部设置医疗机构,或与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以及周边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满足养老机构内失能失智老年人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三、建筑设施设备要求

(一)区域要求

在确保养老机构建筑设施符合防火、防汛、抗灾等条件的前提下,护理型床位宜相对集中设置,一般设在建筑的低楼层,便于及时转移疏散。

(二)各类用房及配置要求

1.居室

(1)室内地面平整无高低差,有自然通风和采光,不设在地下层。

(2)配置使用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照护支持功能的护理床;床边留有护理服务空间。

(3)宜配备智能监测设备。

(4)床与床之间宜设硬性或软性隐私隔断设备。

(5)室内有保暖和降温设备。

2.卫生间、沐浴间

(1)居室内宜设置卫生间。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沐浴间的应与居室就近设置。公共沐浴间内应设卫生间,存量机构确实无法改造的,应配备便携式便器。

(2)卫生间、沐浴间地面无高差,便于轮椅进出,且留足助厕、助浴空间。便器为坐式,便器旁设双侧安全扶手、呼叫装置。沐浴间应安装冲淋设备且设水平抓杆和垂直抓杆,配备老年人使用的专用助浴器具,有条件的设卧位助浴设备。

(3)水龙头把手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

3.洗衣房

(1)操作场所布局合理,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洁污分开,通风良好。

(2)设置污染衣物预洗和消毒水池并符合相关规定。

4.污物处理间

(1)设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2)合理设置污物运输与处置动线,避免交叉污染。

5.医务用房

(1)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医务用房。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宜设置诊疗室。

(2)基本医疗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卫健部门规定及相关配置要求。

6.康复室

(1)设有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

(2)康复室地面平整,表面材料具有防护性,地面布局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7.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区域等老年人经常出入的空间实现无障碍。

(三)设施设备要求

1.居室、卫生间、沐浴间、公共活动用房安装呼叫装置且触摸方便。在视线可及位置安装呼叫显示屏。

2.配置中心供氧系统或制氧、供氧设施设备。

3.二层及以上应配备电梯,有条件的应配置医用电梯。

4.主要出入口及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配备监控设备。

5.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以及康复训练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和设施设备。

6.敷设线路,满足信息化管理及视频传输等需求。

(四)标识要求

1.通用符号符合gb/t 10001.1规定。

2.无障碍符号符合gb/t 10001.9规定。

3.安全标识符合mz/t032—2012di 5.7规定。

4.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符合mz/t 131的规定。

5.标识设置应醒目且具备导向作用。

四、人员配备要求

人员配备应与护理型床位收住老年人数量、服务开展需求相匹配。医护人员、护理人员配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社工人员、康复人员、营养师等应在以下要求基础上根据机构护理型床位规模按需配置。与第三方签约购买服务的,应由第三方明确开展服务的相应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一)医护人员: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配比应符合卫生部门关于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

(二)社工人员:至少配备1名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可兼职)。

(三)康复人员:至少配备1名(可兼职)。

(四)营养师:至少配备1名(可兼职)。

(五)护理人员:按照重度失能人员不低于1:3,轻、中度失能人员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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