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修订完善2018年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须优先保障特困、经济困难孤寡、失能、失智、高龄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运营合同原则上不超10年,最长20年;要求运营方专项投入安全与修缮资金;强化特困供养资金监管及重大安全风险防控。
重点聚焦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准入程序、权责划分、运营规范、违约退出及民政监管六大方面,突出兜底保障功能与养老服务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