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三类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实施公建民营: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建设或购置并拥有产权(使用权)的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通过国有土地、房产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产权(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