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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在承德地区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1-16 1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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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铁房金函[2004]537号
  北京铁路分局:
  为了促进承德地区铁路住房消费和建设,解决承德地区职工购房贷款问题,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与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并征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决定委托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承德铁路地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办理个人贷款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个人贷款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业务办理根据《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承德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凡在北京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德地区职工,购买当地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二手房的,均享有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权利。
  具体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程序是借款申请人在北京铁路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北京铁路分中心开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委托贷款《通知书》后,按当地的各项贷款政策规定办理贷款业务。
  贷款的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还款方式等,均按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办理。对于购买局内自建房屋(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贷款额度,由北京铁路分中心与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德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还款期限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为规避和防范贷款风险,承德地区的住房贷款委托承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担保,承担贷款期间的保证责任。借款人应与担保公司签认《抵押(反担保)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担保费。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罚金。对于逾期六期以上(包括六期),担保公司有权处置抵押物,以此偿还贷款本息。
  对购买铁路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房,职工需要贷款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担保公司和受托银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集资建房的集资方案、请示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北京铁路分局积极配合并做好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的宣传和协调工作。
  承德地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自此《通知》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北京铁路分局2003年公布的《承德福隆小区住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中止实行。
  附件:《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工作流程》
  北京铁路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工作流程
  1.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接待当地铁路职工(在北京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个人住房贷款咨询。
  2.北京铁路分中心负责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经济收入情况;路内职工贷款《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对符合《北京铁路分中心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由北京铁路分中心开具委托贷款《通知书》。
  3.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委托贷款《通知书》后,负责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承德市管理中心按照《承德市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确定借款人的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的资料适用于承德市统一文件格式;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必须在承德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亲自到场签定借款合同。
  4.受托银行、担保公司负责复审工作。受托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进行复审。承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借款人所购房屋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并出具《住房贷款担保审批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承德市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出具《贷款承诺书》,并及时将贷款资金通过其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划入开发商账户。于次月10日前将贷款明细表传真至北京铁路分中心。
  6.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异地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两地存放管理”的要求,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北京铁路分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开发商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集资建房的集资方案、请示及批复文件;
  (2)借款人按照承德市管理中心办理贷款业务规定填写的《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及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资料;以上档案资料每季度末向北京铁路分中心转交一次。
  7.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还款情况明细表》报北京铁路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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