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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增加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1-16 1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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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管房资发[2004]31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直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合理规避贷款风险,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要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直分中心)经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研究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中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引入担保中心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规避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安全,凡在北京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房的借款申请人,必须采用担保中心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二、购买中直系统内部开发、建设的住宅的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担保中心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三、担保中心对于是否向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拥有最终决定权。
  四、采用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如其所购房产为商品房或二手房,须按照担保中心的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如评估值低于其购买值,中直分中心可以提供的最高贷款额为评估值的80%(同时不超过40万元)。
  五、采用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申请人,不再购买购房贷款保险,不再交纳房产抵押登记代理费,但须交纳担保服务费(具体费用见附表);如其所购房产需要评估,还须交纳相关的评估费用。
  六、中直分中心每周二、四下午集中受理采取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1、担保费用速算表
  2、贷款办理流程(担保中心担保)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直分中心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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