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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7-18 0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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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以及主动合理的安排家庭支出,简化借款人办理提前偿还贷款的手续,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直分中心)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自主核算,同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核算是指中直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主体,计算贷款利息、罚息、还款额、逾期额等数据,并将数据传送至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根据中直分中心提供的数据从借款人还款帐户扣划相应款项。
  自由还款方式是指中直分中心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和年限,确定借款人按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可在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由安排每月还款数额的还款方式。
  二、9月1日起,新发生的贷款偿还全部采取自由还款方式。对于9月1日之前申请了贷款,但尚未签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其要求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可按照自由还款方式办理贷款手续。
  三、9月1日起,中心实行自主核算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职工可通过拨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电话010-96155查询本人贷款的相关情况,调整月还款额,咨询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职工调整月还款额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客户服务部电话委托调整月还款额,每期有两次利用该方式调整月还款额的机会;
  2、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直分中心,通过柜台书面委托调整月还款额,每期有一次利用该方式调整月还款额的机会。
  3、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调整月还款额应至少于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进行;若借款人在一期内进行了多次调整,则以电话委托或柜台书面委托的最后一次有效调整金额为准;借款人不能一次通知多个月的还款额,但在此期间,如借款人不再调整,就以最后一次调整额进行扣划,直至再次调整为止。
  四、贷款存续期间,如借款人想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借款人可在下一还款日偿还全部贷款,但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委托或到中直分中心办理手续。
  2、借款人也可和中直分中心约定还清贷款日期,届时按照中直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直分中心对贷款自主核算后,将不再受理组合贷款的申请,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购房需要,中直分中心会将贷款申请转移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办理政策性贴息贷款,借款申请人须按照贷款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六、9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七、9月1日(不含)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八、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仍按照中直分中心关于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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