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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考核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7-04 1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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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房公积金贷款[2006]4号
  各单位: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经办银行手续费及奖励资金考核支付办法》以及同银行签订的贷款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的相关规定,现针对以银行作为核算主体发放贷款(包含在发放后转为中心主体核算的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所属分行,向相关单位征求考核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核范围为发放存量贷款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经办支行以及分行,涉及经办支行明细见《存量贷款经办银行名称》(附件一),考核期为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
  二、对银行考核的指标和提供考核意见的部门分别为:
  1、对银行存量贷款还款数据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该指标以分行为考核单位,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报送存量贷款数据的及时性;二是报送存量贷款数据的正确性。该项指标考核意见由信息中心提供。
  2、对会计存量贷款票据和会计存量贷款报表返还的情况进行考核。该指标以经办支行为考核单位,从五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返还票据准确性;二是返还票据及时性;三是返还票据填制的清晰度;四是返回报表的及时性;五是返回报表的准确性。该项指标考核意见由会计处提供。
  3、对银行返还存量贷款档案材料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该指标以经办支行为考核单位,从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返还档案的完整性;二是返还档案的及时性;三是返还档案的合规性。该项指标考核意见由贷款中心、各管理部和信息中心提供。
  4、对经办银行与中心存量贷款后期管理工作配合程度进行考核。该指标以经办支行为考核单位,该指标旨在考核经办支行能否协助中心委托机构调用贷款原始档案材料及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对已决定提起诉讼的逾期贷款,经办支行须根据中心委托机构出具的书面函,负责签发诉讼授权委托书;提供贷还款凭证及贷款诉讼所需书面材料等方面的工作。该项指标考核意见由担保中心提供。
  三、请相关单位将对经办银行及分行的考核意见(包括明细情况和数量的说明)填写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考核意见表》(附件二)上,并以书面形式送交至贷款中心。若相关单位对经办银行考核后无意见,应将无考核意见的经办银行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送交贷款中心。
  四、相关单位应在7月10日前将上述书面意见送交至贷款中心后期业务部。联系人:赵斌,联系电话:67690492。
  特此通知。
  附件1:《存量贷款经办银行名称》
  附件2:《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考核意见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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