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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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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权益,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就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二、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卡内金额可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三、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卡”)。综合保险卡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上海银行制作,首次发卡实行免费发放。
  四、综合保险卡每人一张,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就业期间换单位不换卡,原卡仍可使用。
  五、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余额。个人对卡内资金的使用如有疑义的,也可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查询或到指定的服务点查询交易明细记录。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持该卡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综合保险费缴纳记录。
  六、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向上海银行发送制卡信息,上海银行根据发送的制卡信息制作综合保险卡。
  上海银行每月定期向各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发送综合保险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负责将综合保险卡送达用人单位。对外来从业人员集中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当赴用人单位现场发放。单位在领取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时应当履行签收手续。
  七、已注入药费补贴资金的综合保险卡,如果持有人自注入资金之月起半年后不来领取的,硬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向单位收回,并由上海银行负责回收。卡内所注入的资金应返回综合保险基金。
  八、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外来从业人员现有单位,到所在的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外管中心每月定期将变更信息传递给上海银行,重新制卡。
  九、综合保险卡发生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持卡人应通过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办理挂失手续。同时,本人可以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用人单位到区(县)外劳力管理部门或指定的服务点办理补卡申请手续;外来从业人员在就业中断期间需要补卡的,可以直接到指定的服务点办理补卡申请手续。
  十、综合保险卡遗失补卡按银联卡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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