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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64号)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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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10〕26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属技校:

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7年10月启动,2008年在全省全面实施以来,制度已覆盖包括技校学生在内的所有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仍有少数技校学生尚未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其医疗保障待遇得不到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对技校学生参保工作的指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技工(术)学校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07]20号和闽政[2007]29号文件精神,组织所有技校学生随所在学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技校学生可以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但不得以商业医疗保险取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各技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技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发放医保卡及就医指导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今年下半年入学新生的整体参保工作,以及上学年已参保学生的续保缴费工作,确保技校所有学生于今年11月30日前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技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参保缴费等工作,及时为参保学生提供收费票据并发放医保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费用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办法,做好需求引导和流程管理,确保参保学生的医保待遇得到落实,保障参保学生的利益。

四、要加强对技校学生参加医保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管理上,要建立以技校为基础,分级管理和集中领导的体制,做到严格细致,因地制宜。大的原则、方针政策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对组织技校学生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项工作,列入全省技校年审考核项目。

本通知落实情况,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我厅医疗保险处汇报;各技校要把学生参保情况向我厅职业培训处汇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技校参保 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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