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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06 21: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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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2〕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其中:省级财政对2010年基数120元部分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2011年增加的80元和2012年增加的40元部分省级财政按市县财力分档情况给予补助。市、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应于9月30日前足额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正常运转。
  各地要结合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财政补助增量资金,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和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尚未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要加快工作步伐,在今年内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确保2013年覆盖到全省所有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已经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要建立差别支付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引导群众在基层首诊,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各地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在原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基础上,选择将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帕金森病纳入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范围。
  四、在省本级、厦门市、福州市开展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有条件的也可以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各地要根据统筹基金规模,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五、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批转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尚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县(市、区),要进行认真测算,结合当地财力情况,从低水平起步,尽快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2013年启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已建立的县(市、区),要在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政策,最大限度减轻公务员医疗负担。
  六、各地要按照闽政办〔2011〕168号文件有关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尚未出台实施意见的,要加快步伐,年内出台实施意见。已出台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政策,将医保待遇落实到位。
  七、各地要努力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75%、70%左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均不低于6万元。
  2012年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八、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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