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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贷款期限时适用利率档次的函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8-24 13: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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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我中心决定,从2005年1月1日(含)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变更贷款期限时,适用利率档次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手续及审批发放程序的函》(国家机关房资字〔2002〕44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缩短贷款期限后,按缩短后剩余贷款期限对应的相应利率档次执行的规定。缩短贷款期限,同时须提前部分还款的规定也即行废止,借款人可就缩短贷款期限、提前部分还款事宜分别提出变更申请。
  二、适用利率档次的确定规则
  (一)委托贷款变更贷款期限,自变更贷款期限日起,按原贷款起息日至变更后到期日的期限对应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执行。
  (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三、适用利率档次的具体规定
  (一)延长贷款期限(以下简称延期)
  1、延期后贷款期限(指自原贷款起息日至延期后到期日,下同)小于5年(含),自延长贷款期限日起, 按当日5年期以下利率执行。
  2、延期后贷款期限大于5年,自延长贷款期限日起,按当日 5年期以上利率执行。
  (二)缩短贷款期限(以下简称缩期)
  1、缩期后贷款期限(指自原贷款起息日至缩期后到期日,下同)小于5年(含),自缩短贷款期限日起,按当日5年期以下利率执行。
  2、缩期后贷款期限大于5年,自缩短贷款期限日起, 按当日5年期以上利率执行。
  四、2005年1月1日(不含)前变更了期限的贷款,自2005年1月1日起也照本函执行。
  请及时将本函转发你行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并要求各网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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