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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及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0-29 0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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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房资发[2004]41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机电[2004]50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及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29日起,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 年利率%

 

调整前(2002年2月21日)

 

 

调整后(2004年10月29日)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3.60

 

 

1—5年(含5年)

 

3.78

 

 

6—30年(含30年)

 

4.05

 

 

6—30年(含30年)

 

4.23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的有关规定,2004年10月29日(不含)之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2004年10月29日之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2004年10月29日之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分别根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2004年10月29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三、对于2004年10月29日(含)至本通知印发期间,按照调息前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由我分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月还款额。

四、对于2004年10月29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由我分中心委托的银行按照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重新核定借款人2005年1月1日之后的月还款额,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五、按照《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2002]4号)的规定,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执行,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本次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利率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均未变动,因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附: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

2、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均还月还款额速算表

3、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首月还款参照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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