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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7号)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1-09 16: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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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29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遗属抚恤政策国家仍在研究之中,经研究,现就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有关抚恤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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