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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怎样要求的?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0-0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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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足额”是指满额,不得扣减。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放给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的,要予以及时发放,以医疗服务等方式提供的,要予以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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