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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0-0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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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所有社会保险档案均为免费保管,不向有关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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