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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0-0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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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总结实践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这样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是一致的。
  实践中,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属地管理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分支机构是否是独立的法人等因素。一般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应作为独立法人在营业执照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由总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发生争议情形的,应通过协商和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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