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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延期申报缴纳?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0-0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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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对此项规定可以理解为,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避免和控制,可以延期办理缴费申报。但应当自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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