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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安徽省:关于确认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8-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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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人社秘〔2012〕281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07号)规定,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做好工作衔接,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暂维持现行执行标准不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封顶线8.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可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 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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