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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70号)

文章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15 2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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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5〕370号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10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上报《工伤人员待

遇调整情况统计表》。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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