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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2〕3号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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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互助作用,规范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调剂金上解申报工作。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实行一次性上解,由统筹地区按当年失业保险费年初收入预算批复数的5%,于每年6月底前上解到位,次年按上年决算数予以结算。
  第四条  统筹地区应将上解省级调剂金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五条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解省级调剂金通知五日内,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解计划五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统筹地区应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对未能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当年收支缺口省级不安排调剂金补助,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取消该地区社保基金预算年度考核参评资格。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补充,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八条  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省下达失业保险年度参保和预算收入任务;
  (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三)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
  (四)失业保险待遇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时限足额发放;
  (五)没有挤占挪用或违规动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省级调剂金,应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再由两部门将书面申请及当期财务报表等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统筹地区省级调剂金数额。具体办法以及省级调剂金与统筹地区对缺口的分担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下拨省级调剂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调剂通知,从失业保险省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及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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