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底,山东省潍坊市一老人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包括存款、国库券、家具,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问该老人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吗?
答:本案中,老人的遗嘱内容违犯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基于此,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