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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及享受城市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8-14 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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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民发〔2011〕29号 2011年2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等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及享受城市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
  退役士兵转户及享受城市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渝民府〔2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三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其中,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即是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
  第四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办理流程: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进行初审;区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乡镇(街道)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复核意见;各乡镇(街道)将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区县民政部门的复核意见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第五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后可享受当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第六条 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8月1日后退役的农村籍士兵。
  第七条 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办理流程:本市农村籍贯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自愿转户,凭入户申请书、退役士兵(士官)证明、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
  第八条 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后实行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具体办法按当年的有关安置政策执行。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凭《自谋职业证书》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并且按规定免试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转户对象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转户对象转户和退地。凡违背转户对象意愿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办理手续的通知》(渝公发〔2010〕506号)要求,做好农转城户口办理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严禁未经本人同意直接为个人、整户或整村整社统一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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