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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暂停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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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暂停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申办条件
  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羁押、拘役审查、劳教、服刑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2、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者近亲属签名证明。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报表》(工申3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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