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居保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参保人曾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城乡居保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乡居保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