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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调整的公告

文章来源: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6 1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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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方便和支持广大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基本住房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现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缴存职工为独生子女的,因本人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本息的提取,只须提供还款明细,不再提供房产证和办证费用票据。部分或者全部提前结清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本息的提取,只须提供贷款所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还款明细,不再提供房产证和办证费用票据。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个人按揭贷款本息的提取按原规定执行。
  三、缴存职工在永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和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收的转入情况合并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全市实行统一标准35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综合确定。
  五、省内缴存职工来我市购买住房,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新房一律取消评估及其收费,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及其收费项目。
  七、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按首套房标准对待。如本次贷款属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八、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房屋套数的核定以2009年1月1日以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一并计算。跨县区工作调动的职工需要在现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套数按缴存职工到现工作地后本人及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重新一并计算。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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