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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关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7 1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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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各缴存职工的利益,当职工工资调整时,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申报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若未及时调整,应于每年1月份或7月份单位住房公积金普调时,按职工工资实际调整月份,将应调整的住房公积金如数补缴到位。
  缴存单位或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的,均可联系市中心汇缴窗口0566-2031882,我中心安排专人协助或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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