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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申报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0 23: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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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策 解 读
  1、为什么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申报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3年,我局出台《关于规范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休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3〕294号),明确了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受理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申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有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存在受理人员范围不清、业务范围不明的问题,影响到这部分人员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我们出台了补充通知,就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退休申报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哪些人员应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办理退休?
  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凡是没有单位管理(即处于无业状态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处于参保状态,是否办理失业登记或档案移交等,均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因各种原因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满50周岁后失业的女干部),以及在外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0年符合回本市办理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也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3、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应提供哪些材料?
  (1)填报«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可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
  (2)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等相关居住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等证明;
  (3)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
  (4)其他需提报的材料。
  4、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还负责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哪些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事宜,应由其家属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5、职工退休时有单位管理,死亡时因原单位已不存在等原因无单位管理的,其死亡相关待遇应到哪里申报办理?
  职工退休时有单位管理,死亡时因原单位已不存在等原因无单位管理的,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养老保险待遇事宜,应由其家属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6、退休后异地居住、办理移民手续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相关待遇应如何办理?
  职工退休后异地居住死亡的,其死亡待遇事宜由其退休前单位承办,没有单位管理的,由其户籍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既无本市户籍又无单位管理的,由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或离开本市前最后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
  办理移民手续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待遇事宜,应由其移民前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
  7、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如何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申报等工作?
  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休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3〕294号)相关规定,认真受理各类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申报、死亡待遇领取申报等,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退休的应为其核发退休证。同时,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提高认识,理顺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经办工作。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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