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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2号)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作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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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发〔2014〕22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把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放在重要位置,逐步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为主体,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和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为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制度体系,使广大进城务工劳动者享受到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及农民工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应在我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农民工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不愿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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