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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民福〔2016〕12号)

文章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6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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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民福〔2016〕12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6〕2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调整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建立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逐步提高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17年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2018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2019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020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已享受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批。街道办事处(镇)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通过初审和公示的申请材料报送区(市)民政局(含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下同)、残联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区(市)民政局、残联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回街道(镇),并告知原因、记录在案。

(三)资金审核。街道(镇)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并根据《花名册》信息填写《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汇总表》)。各街道(镇)应于每季度首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区(市)残联确认。区(市)民政局对残联确认的《花名册》和《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申请拨付资金。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所涉及的市级资金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四)资金发放。护理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护理补贴。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街道(镇),街道(镇)通过金融机构按季度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所涉及的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财政。

(五)管理。对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实行街道(镇)、区(市)残联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各区(市)民政局要及时将相关审批资料和补贴发放信息收集归档,每季度将《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区(市)残联要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及时录入市残联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市)民政局、残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五、资金来源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按原负担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自行负担。

(三)各区(市)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自行负担。

六、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共同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对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将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工作纳入到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范畴。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拖欠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通知》(青残联字〔201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

3.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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