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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补缴2014年社保费收取滞纳金的公告

文章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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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4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4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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