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资讯

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今启动 无需另行缴费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30 14:14:37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今天,上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正式启动。记者日前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目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以下4家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上述4家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理报销手续,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有关居民大病保险的办理流程、办理手续,可到上述4家商业保险机构的邻近网点咨询,也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或登录医保网站www.shyb.gov.cn、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12333sh.gov.cn查询。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费
  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后,将有效减轻罹患大病居民在治疗上的经济负担。记者昨天就居民大病保险的适用范围、报销范围、保障待遇等情况,专访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记者:哪些人适用于居民大病保险?
  答: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记者:哪些疾病属于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答: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记者: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记者: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启动时间?
  答: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30日起正式启动。对2014年7月1日至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申请补结算。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