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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17 09: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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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现就我市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于2014年4月1日以后租赁住房的正常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有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城市区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县(市、吉利区)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额上限随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我市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调整而调整。

三、提取要件

(一)租住公租房的:

1、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下同);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原件;

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承诺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租住公租房、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以上提取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四、办理场所

城市区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五、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申报制。职工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

六、骗提套取处罚

中心要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取消职工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在相关媒体公布进行曝光,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5年X月X日开始实行。

八、其他

(一)中心可根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对此项业务政策进行调整。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通知》相关问题的说明

此《通知》系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需要说明的有几点:

一是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问题。建金〔2015〕19号明确要求:“各地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但中心在与市直相关部门联系后发现,我市商品房租金水平和租住面积没有权威部门进行监管,相关数据没有权威部门发布。因此,我们参照外地的做法,以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为当地商品房租金水平,以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设面积(90㎡)为租住面积,确定了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金额。根据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我市城市区公租房基准租金最高为10元/㎡/月,最低为6元/㎡/月,平均基准租金为8元/㎡/月,因此,城市区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租金为800元/月(8×90)。由于各县(市、吉利区)的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不一致,据调查,最高为5元/㎡/月(吉利、偃师),最低为2.6元/㎡/月(孟津),为统一提取金额标准,将各县(市、吉利)的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确定为4.5元/㎡/月,因此,各县(市、吉利区)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租金为450元/月(4.5×90)。

二是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要件问题。建金〔2015〕19号对此规定:“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为确保职工租房的真实性,在提取要件中增加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承诺书》,《承诺书》中需要填写职工本人的相关信息;租住房屋的基本信息,如租住房屋的性质、位置、面积、租金等;房屋出租人的相关信息,便于中心核实租房真实情况;及提取职工的书面承诺。

三是租住商品住房的房租实行申报制。因中心无法确定提取职工支付的真实租金,因此,实行申报制,由提取职工进行申报,中心进行审核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骗提现象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是每年提取次数的问题。建金〔2015〕19号没有对职工每年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次数问题进行明确。我们结合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以及外地市的做法,实行事后提取,即职工先支付房租后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且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即提取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发生的租金,但不超过规定的上限。由于实行的是事后提取,因此,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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