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公管委〔2015〕 2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对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账)主要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联系电话等。
(二)缴存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手机号码(方便通过短信平台发送个人账户余额及结息信息)等。
(三)缴存职工人数: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职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职工等)之和。审核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缴存。
(四)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审核单位和职工是否按照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公管委〔2015〕2号)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
(五)缴存单位对账:认真核对本单位2014年度记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单位流水明细》、《单位职工明细》是否一致。账目不一致的,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查明原因,直至账账相符。
二、年审(对账)时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对账)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止。
三、申报方式
(一)各缴存单位通过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uizhougjj.cn)进入网上营业厅,单位用户登录,按照年审(对账)操作说明(见附件),进行年审(对账)的逐项操作。
(二)对于申报缴存工资基数、比例不能达到随公管委〔2015〕2号文件要求的单位,需在中心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并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达标缴存申请审批表》和《未达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核实表》,经审批后,再进入网上营业厅办理年审。
(三)申请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网上营业厅导出下载并填报《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人社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垂直管理单位需提供奖励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年度中间无论职工工资增减与否,不再变动。年度中间单位出现人员增减,如新录用、调入、调出、退休等情况,引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变动的,单位应在变动当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手续。
四、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工作。组织单位专管员和工会、劳动人事、财务等相关人员,对照随公管委〔2015〕2号文件,做好测算,确定本单位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和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存工资基数以人社部门核定的口径为准),按要求录入和报送相关资料。凡未办理缴存年审手续的不予分配个人明细帐,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业务。
(二)按照《条例》规定,各缴存单位应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规范缴存,凡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暂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相关业务。特殊情况的,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缴存的单位和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予以纠正。
附件:年审(对账)操作说明
附件下载:2015040163385721.doc
附表:1、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3、住房公积金对账回执单
4、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