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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随州市:关于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严格执行缴存额上限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22 11: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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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营业部、办事处:

为严格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公管委〔2016〕1号)文件中有关缴存额上限规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248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合计数)。前台受理人员应以年审后的职工月缴存额为依据,受理缴存业务。凡超过月缴存额2480元(即年缴存总额29760元),一律不予受理。

(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资,需补缴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职工住房公积金年缴存总额(包括每月缴存额、每月因增加工资产生的补缴额)不得超过当年年缴存额上限,即2014年不得超过22560元(即月缴存额上限1880元×12个月);2015年不得超过24720元(即月缴存额上限2060元×12个月)。

(三)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按照随公管委[2016]1号文件补缴2015年度补充公积金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职工每月缴存额、每月因增加工资产生的补缴额,再加上核定的2015年度补充公积金三项之和,未超过年缴存额上限24720元,可以受理补缴。如三项之和超过年缴存额上限24720元,暂不受理补缴,待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出明确意见后再作处理。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尤其是执行缴存额上限规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科室、营业部、办事处,尤其是营业部、办事处要吃透政策精神,注意做好解释工作,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按程序上报研究处理。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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