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初期的养老院只收养贫困老人,又名福田院,后来演变为居养院制度,“鳏寡孤独贫乏之人,官为居养”。南宋经济发达,国库充盈,又出现了养济院,兼有居养院和医疗慈善两种功能。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对平民相当优待,七十岁以上可免除其一子徭役,八十岁以上可享受国家补贴,同时沿用唐例,南京和凤阳的八十岁以上老人可赐官,享受相应待遇。朱元璋还下诏,各郡县均需设立养济院,至永乐年间已是“天下府州县俱有”。清代沿用明例,即使晚清风雨飘摇之际,仍不减少养济院的必要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夏商周时代的“不孝入刑”,一直延续到清朝。清代立法规定,如果儿子不赡养老人,导致老人自杀,会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