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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宜宾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知

文章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5 17: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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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条件:

(一)在宜宾市以外的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籍在宜宾市的,在宜宾市范围内新购普通住房(不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6个月。

(三)无未完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缴存地、户籍地及其他区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确定:

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贷款额度:

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中,有一个缴存职工户籍在宜宾市的,按单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宜宾市的,按双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

四、贷款资料:

(一)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信息齐全的缴存证明;

(二)社保证明;

(三)实际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担保材料:

1、以所购住房抵押;

2、补充担保:增加提供本人及第三方房产作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以本人及第三方房产作担保的,需提供与所购房同一房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房产作抵押;

以第三方作担保的,要求担保人身体健康、在宜宾市范围内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五)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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