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准确基础上:
一、城区(含县城):
1、10年以内住房抵押值不超过80%
2、10年至20年(含20年)每增加一年,住房抵押值逐年递减1%。
3、20年以上住房抵押值不超过60%。
二、城郊及乡镇
1、10年以内住房抵押值不超过70%
2、10年至20年(含20年)每增加一年,住房抵押值逐年递减1%。
3、20年以上住房抵押值不超过40%。
三、房龄超过20年以上砖混结构住房,抵押值在以上标准再下浮5%。
房龄超过20年以上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无初始登记时间的,以及市公积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书应附城建档案房屋竣工时间原始记录。
四、房龄超过30年的再交易住房,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