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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文章来源: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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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对辽市公积金管委发[2010]2号印发的《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和为子女购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但由于各种原因和问题,职工购买完住房一般都得等到2年的时间,以至2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理下来《房屋所有权证》。这样就造成了职工买房后不能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又因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超过2年的时间,有的会超出提取期限的时间限定,职工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我们将提取手续进行简化调整,增加职工购房后提供购房买卖合同、购房结算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可提取。

二、《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提取条件和额度中规定,职工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限定在购房后2个年度内,可提取规定时限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0%。这次对提取期限和提取额度进行调整,调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职工本人和为子女购买住房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出票日期为基准,提取额度为截至基准日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百元以上金额,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款总额。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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