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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辽阳市:关于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辽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08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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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4〕12号)精神,现就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范围:在辽阳市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经市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并办理法人登记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申报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国家和省养老服务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三)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四)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

(五)依法经营,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六)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入住率在30%以上。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床位使用数量,市、县(市)区财政按照每床每月130元补贴。老年人包单间一人占多床的,按照一张床位数量补贴。

四、补贴资金使用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五、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市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5月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辽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及复印件,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运营满一年的)、《辽阳市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和补贴资金试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5份)

(二)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6月1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辽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辽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养老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以上资料一式5份)

(三)审核。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情况,审查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等,审查合格后,在《辽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具体考核审核细则另行制定。

(四)拨付。市民政会同市财政在审核材料确认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底将当年的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养老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对民办养老机构实施运营补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规范管理。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提出的申请要及时受理,严格审核。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进行公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移、骗取补贴资金的,要予以通报,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 广泛宣传。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广播影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这项政策的知晓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事业中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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