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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11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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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5]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和促进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下文所称“养老机构”均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养老机构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本市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奖补目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机构大力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

二、奖补原则

突出重点。重点针对当前困扰养老机构发展的医疗服务资源少、服务人员技能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进行补贴支持。

体现导向。支持养老机构创新运作方式,开展医养结合,注重技能提升,走规模经营、品牌发展的道路,引领提升机构养老整体质量。

三、奖补范围

纳入享受“以奖代补”扶持范围的,为本市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市或区县民政局许可设立、社团局登记,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

四、奖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登记并且正式执业满6个月;二是市区县社团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合格;三是年度综合考评合格以上;四是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五是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六是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奖补项目与标准

(一)内设医疗机构奖

养老机构已开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财政资金投入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不予奖励)。

养老机构新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区县要提供相应资金保障,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

(二)招用持证人员奖

1、员工制招用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奖。养老机构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10%、15%、2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励补贴。

2、员工制招用专技人员奖。养老机构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励补贴。

(三)品牌连锁经营奖

凡连锁经营机构数达2家以上,且单个机构床位规模50张以上,经过综合评估,服务对象满意、服务质量良好以上的品牌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时,每新增加一家机构,奖励15万元。

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市级“以奖代补”扶持项目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六、奖补经费的安排、发放和使用

(一)奖补资金来源。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经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列入预算安排。

(二)奖补资金的核定、申请及发放。由区县民政局汇总所辖符合“以奖代补”扶持条件养老机构的奖励补贴额,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每年申请一次,并及时拨付给养老机构。

(三)奖补资金使用。养老机构所获“以奖代补”扶持资金,应单列科目;其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添置;养老护理员、专技人员的培训等支出弥补机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支出以及与为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添置、维修保养等支出。

七、“以奖代补”经费的监管

(一)机构承诺

养老机构在申请扶持资金时,要对资金的规范使用作出承诺,按设立许可及管理权限分别与市、区县民政部门签订《承诺书》,每年一次报市、区县民政局备案。

(二)民政监管

对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按管理权限及区域,民政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年检查或审计面不少于30%,被检查或审计养老机构由随机抽样产生。

(三)财政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奖代补”扶持资金拨付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资金情况,由市、区县民政局按管理权限及区域,每年一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并逐步扩大社会监督。

(五)其他

养老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以奖代补”扶持补贴,直至依法依规追回发放的奖励补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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