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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21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07 07: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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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构建上海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在2015年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起在全市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2.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检查表

2016年7月20日

附件1

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构建上海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在全市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1.贯彻《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的要求。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推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2013年版)贯彻落地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原则。

3.坚持政府推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从2016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养老机构应评尽评。2016年拟完成150家评定工作。

四、工作机制

1.管理主体:市民政局

2.实施主体: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五、评定内容

1.等级设定

养老机构分为一至三级,级数越高表示机构等级越高,设施设备更加完善、服务项目更加全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高。

2.评定内容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项目A表》作为等级评定申报的准入条件。《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项目B表》总分1000分,包括四大类内容,分值分别为:养老机构安全250分、服务350分、管理200分、设施设备200分。评估得分在650-800为一级、得分在801-900为二级、得分901分及以上为三级。

3.等级划分

不同等级的划分首先考虑量化指标,即单床使用面积、年平均床位入住率、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占比、服务功能、养老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配比等。在达到上述量化指标的基础上,再按四大类评定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等级。

六、评定办法

1.养老机构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式服务运行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2.原则上每年组织2次等级评定,并于当年7月、次年1月通过“上海民政”官网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3.等级评定结果的认定。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后,对于无异议的,给予评定等级命名;对于有异议的,可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第一天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组织实施的第三方提出复评申请,第三方自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对于第三方组织的复评仍存在异议的,可提请市民政局组织终评,终评结果即为评定结果。按照“谁提出、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复评相关费用。

4.养老机构经过评定获得等级后,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方每年应对上一年度评定的养老机构组织抽验,抽验率应不低于上年度评定养老机构总数的10%。对于抽验不合格的养老机构,给予评定等级降级或取消的处理。

5.评定人员。评定人员由负责实施的第三方聘任,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七、结果应用

为促进等级评定工作顺利推行和有效实施,市民政局将根据实际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制定等级评定与“以奖代补”政策、养老机构收费政策、长期护理保险签约服务政策等有效挂钩的政策。

八、工作要求

实施评定的第三方应按照市民政局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各区县民政局要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常规工作抓实抓好。

九、评定经费

为了鼓励养老机构积极申报,2016年计划实施的150家养老机构评定经费继续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在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2017年开始,评定经费由养老机构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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