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机构政策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民规〔2017〕6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12 16:35:53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民规〔2017〕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和促进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现就本市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奖补目的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机构加快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为老年人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奖补原则

突出重点。重点针对当前困扰养老机构发展的医疗服务资源少、服务人员技能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以奖补方式扶持发展。

体现导向。支持养老机构创新运作方式,开展医养结合,注重队伍建设,坚持质量为重,走规模经营、品牌发展的道路,提升机构养老整体水平。

三、奖补范围

纳入享受“以奖代补”扶持范围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市或区民政局设立许可、社会组织登记,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

四、奖补条件

申请奖补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登记且执业满6个月;二是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合格;三是年度综合考评合格以上;四是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五是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六是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五、奖补项目与标准

(一)内设医疗机构奖

养老机构新设立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正常运营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招用持证人员奖

1.招用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奖。养老机构员工制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补。

2.招用专技人员奖。养老机构员工制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补。

(三)品牌连锁经营奖

凡连锁经营机构数达2家以上(不含委托管理),且单个机构床位规模50张以上,经过综合评估,服务对象满意、服务质量良好的,对该品牌创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新增加一家机构,奖补15万元。

六、奖补经费的安排、发放和使用

(一)奖补资金来源。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经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列入预算安排。

(二)奖补资金的核定、申请及发放。符合“以奖代补”扶持条件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本区养老机构的奖励补贴额,分别于每年2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奖补资金)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直接拨付给养老机构。

(三)奖补资金使用。养老机构所获“以奖代补”扶持资金,应单独记账;其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添置;养老护理员、专技人员的培训等支出;弥补机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支出以及与为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添置、维修保养等支出。

七、“以奖代补”经费的监管

(一)机构承诺

养老机构在申请奖补时,要对资金的规范使用作出承诺,按管理权限与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签订《承诺书》,并提供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民政监管

对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审计,抽查或审计面不少于30%,被检查或审计养老机构由随机抽样产生。

(三)财政监管

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核定及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监督检查。

(四)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扶持资金发放情况,由市、区民政局按管理权限,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

养老机构在申领和执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以奖代补”扶持补贴,直至追回发放的奖励补贴。

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金保障,扶持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要积极支持本区养老机构参加全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并结合运营补贴,对评定为二级、三级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度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号)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号) 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沪民规〔2017〕11号)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民规〔2021〕5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本市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28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2号)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7号) 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38号) 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21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规〔2020〕14 号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规〔2018〕20号)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