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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办理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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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

根据《关于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现就办理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村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村官办”),为到所属行政村任职“村官”建立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所属区县人事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缴存登记均以“xx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单位名称独立进行开户。

二、“村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本区县本年度执行的缴存比例确定。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担任“村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由“村官办”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补缴金额确定后,待个人负担部分送达“村官办”后,由“村官办”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其补缴行为应在本人担任“村官”期间内完成,否则视为放弃补缴。

个人和单位补缴额分别为月均工资乘以补缴期间本区县当年执行的缴存比例。

四、“村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五、首年度担任“村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当月工资乘以本区县当年执行的缴存比例计算。以后每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上一年月均工资乘以本区县当年执行的缴存比例计算。

六、“村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区县“村官办”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村官办”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业务。

七、“村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由所在区县“村官办”代为办理,所在区县“村官办”办理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八、“村官”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可以转入新调入单位为其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九、“村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经北京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批准,选聘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事宜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一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具体业务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有关规定操作。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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