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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新公积金〔2014〕26号)

文章来源: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2 08: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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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积金〔2014〕26号

各科室,县(市)管理站: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30%。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以上细则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以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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