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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6-04 1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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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调整前

 

调整后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32

 

4.86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05

 

4.59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08年10月2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0月2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0月2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9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二)2008年10月27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借款人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最低还款额不变;对于采用等额均还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08年10月27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政策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均还月还款额参考表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金首月还款额参考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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