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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1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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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财政、安监、住建、总工会、农委、交通、水利、建工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全市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出政策性安排。

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从2008年起步实施,主要覆盖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这次以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建筑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覆盖范围拓展到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工程项目,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为建设项目使用的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费用的2‰。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列项。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伤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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