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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文章来源: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11: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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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缴存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申报材料:

1.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住房公积金龙卡

办理地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3楼提取窗口

办理程序:

1.提取申请人或单位代办人持《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申请人或单位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窗口进行审批。

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4-43620912

投诉电话:024-436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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