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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等有关政策的通知(石公管委[2015]7号)

文章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21 11: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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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公管委[2015]7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15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60万元。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

三、对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贷款利息贴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的,可每年申请一次贷款利息贴息。具体贴息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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