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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清理封存账户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公积金〔2015〕36号)

文章来源: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06 20: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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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公积金〔2015〕36号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清理封存账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将对现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进行清理,现就封存账户清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已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或临时户内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封存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缴存单位已破产或注销,尚未到管理中心办理托管登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正常缴存单位内超过三年未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富士康集团所属企业职工离职后未及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清理方法由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通过提取销户清理封存账户。具体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一)临时户和委托管理单位的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信息与缴存职工身份不相符的,出具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如社保凭证、失业下岗证等;

(二)缴存单位已破产或注销,尚未到管理中心办理托管登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有身份证号码的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没有身份证号码的职工,需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工资凭证、社保凭证、公积金查询卡等;

(三)缴存单位已整体封存的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的,职工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提供能证明职工本人身份的单位证明或工资凭证、社保凭证、公积金查询卡等;

(四)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超过三年未缴存,且职工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提供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富士康集团所属企业员工离职满六个月未委托单位提取的职工,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同一单位有相同姓名的职工,身份证信息不能分辨出职工个人账号的,需相同姓名的人共同确认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三、其他事项各公积金办事网点和分支管理机构,要为封存账户的职工办理提取销户业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超过三年未办理缴存业务且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单位,职工可直接办理账户封存、提取手续。已经死亡的职工,提取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直系亲属出具证明后,可直接转入其直系亲属账户内,提取金额超过5000元的需出具公证书,转入继承人的账户内。封存单位破产清算小组也可为封存职工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款项转入单位破产清算组账户。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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